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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仲裁被告方缺席如何处理?
1、劳动仲裁被告方缺席按照缺席裁决处理,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劳动仲裁被告方收到书面开庭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裁决。
2、法律依据: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第三十五条,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,将开庭日期、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,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。是否延期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。
第三十六条,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。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裁决。
劳动仲裁缺席是不是败诉?
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,仲裁机构开庭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,如果当事人不出席的,可以作出缺席仲裁,至于是不是败诉由实际情况而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
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。
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裁决。